社會經常有共融活動。活動如何才算是「共融」?

共融讓人聯想到平等機會、彼此尊重、接納差異。如此說來,共融應發生在所有群體。然而因著不同的背景和差異,共融似乎非自然而生,而是要經過刻意安排才能實踐。

按坊間各冠以共融為名的活動,筆者觀察可歸納為「參、與、混、作」四個層次︰

第一層「參」– 某群體因身體的特質或限制而較難參與某類活動,而主辦方有特別的安排讓他們亦可參與。如視障人士觀鳥、跳舞。視障人士觀鳥會較著重分辨不同鳥兒的叫聲、舞蹈參與除了音樂還可加上觸感。就是在活動設計上打破參加者本身的限制,讓其無障礙地參與。

第二層「與」- 在同一光譜上,走在兩端的群組參與同一活動。如兒童長者一起參與的活動稱為「長幼共融」、傷殘與健全人士一起參與的活動稱為「傷健共融」。這層次的共融集中在某一特質上參加者雖站兩極,但也可共同參與。

第三層「混」– 共融活動中混合不同特質人士同時參與,但這是較少見的。現時若多類不同特質人士參與同一活動,多以分組形式進行,如由視障和健視人士一起唱歌、聾人和健聽人士一同跳舞、智障人士和家屬義工作戲劇演出,但當中少有跨不同特質人士同時參與。約十年前,筆者驚喜發現DanceAbility®﹙舞動所能﹚為能夠確切實踐混合不同人士同時參與的藝術活動。在舞動所能的舞蹈活動中,同時可有兒童、長者、視障、聽障、肢障、智障等等不同特質人士參與,總之有生命氣息的便可參與。在這舞蹈方法中,由參加者的共通和不同的特點出法,讓每個人透過感知自覺、和他人建立關係、共同創作。筆者亦因這門真實讓所有人在一起參與的藝術而進修為DanceAbility®認證導師。

第四層「作」 – 不單是參與者、亦為協作者。在共融活動中,有時某個群體﹙通常是被視為弱勢的一方,如身體殘障人士﹚看似需得到協助才得以參與活動,但透徹的共融參與不止於為活動參加者,亦應有平台可為協作者、導師。在藝術活動中,本地較少導師由不同能力人士擔任。筆者工作上經常找上不同能力人士合作成為協作團隊,亦會邀請不同能力導師主領活動。不同質特人士有著不同的才華,協作上亦有其特色。如視障導師可能引導學員在聽覺和觸感上有不一樣的探索、輪椅使用者導師更明白有相同身體特質參加者的需要。只要是合宜的配對,不同特質的協作者可為活動帶來更理想的果效。

共融或團契(希臘語:κοινωνία,源於字根ξύν),即夥伴關係,源自《聖經》的「相交」一詞,意思為相互交往、分享和建立關係,是指上帝與人之間和基督徒之間的兩種親密關係﹙維基百科﹚。社會現今理解共融少包含信仰的角度,但平等分享、彼此接納仍是社會所認同的。願社會可成為「沒有一人被排除於外」的共融團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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