編輯的話:戲劇參與和兒童權利
譚寶芝

本期四篇文稿探討不同的劇場和應用戲劇模式,包括即興戲劇、互動兒童劇場、人種誌劇場,以及過程戲劇,當中研究範圍和議題涉及觀眾審美經驗、兒童聲音和語言學習。題材眾多,但都關乎兒童的戲劇參與,其作用是即通過戲劇╱劇場的探索、表達和創作來促進和加強兒童主體發展和行動力。在西方,互動劇場及過程為本的戲劇之所勃蓬發展,因素很多,但聯合國《兒童權利公約》第31條(1989),可算是其中一大推手。該條約確認,兒童應享有參與遊戲、娛樂、文化和藝術活動的權利。在民主國家,所謂參與不單純指「我參加了」、或「我在看」等,而是視兒童為獨立自主的個體,並以公民參與決定為目的。Sherry R. Arnstein(1969)的八個參與楷梯可作補充說明,即:由被操控而不能參與,到象徵式地得到資訊、諮詢等,進而至有一定的決定權、與當權者發展伙伴關係,最終得到公民決定的權力。那麼這些各式各樣的參與在兒童劇場和應用戲劇中又是怎樣?

目錄

從即興戲劇體驗討論香港幼兒美感教育環境
何嘉莉
頁 9 - 27

另一條創作路 : 一個運用身體和隱喻的集體編作人種誌戲劇(英文)
林燕、麥寶婷、黃碧瑤、楊樂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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