從北歐看香港的藝術行政 ──記「北歐藝術行政在香港!?」座談會﹙撰文︰陳俊傑﹚

在香港,藝術行政的經驗尚未成熟:大學不設相關學科,業界裡沒有工會或聯盟,香港藝術行政人員協會剛於2009年成立。與西方國家相比,香港的藝術發展稍為遜色,西方國家的藝術形式也較多,因而藝術行政的經驗也比較豐富。

為了讓本地藝術行政人員汲取海外的經驗,香港教育劇場論壇(TEFO)在5月15日邀請到來自挪威的Emmy Astbury擔任「北歐藝術行政在香港!?」座談會的主講嘉賓,闡述藝術行政人員的基本條件,探討北歐藝術行政的狀況,以及政府政策對藝術行政的影響。

5月中旬,Emmy Astbury以瑞典一個結合現代舞、戲劇和馬戲的藝團監製身份來港。過去,她接受長期的舞蹈藝術訓練,然後晉身舞蹈藝術家。後來轉職為舞蹈教師,工作範疇漸漸涉及行政方面,亦開始在挪威推廣舞蹈藝術。Emmy在英國獲得文化研究系的學士學位之後,展開了推廣表演藝術及馬戲劇場的工作。現在,她以自由工作的形式,在不同藝術機構擔任監製的工作。

藝術行政人員的角色

首先,Emmy總結自己的經驗,歸納出藝術行政人員的應該具備的特質:勇氣、自信、自我素質及控制資源。Emmy闡釋此四項特質:(一)勇氣:要有勇氣支持藝術家及其概念。(二)自信:承接勇氣,藝術行政人員要對自己及藝術家有信心,將抽象的概念轉化為藝術;過程中充滿問題,有信心才可以協助藝術家解決問題,完成表演。(三)自我素質:協助藝術家找到表達方式,同時顧及價值取向和觀察的理解,行政人員往往要有獨特一套的協作手法。(四)控制資源:藝術家往往難以控制資源,藝術行政人員的職責是利用有限的資源完成計劃。

藝術行政人員要對藝術家的藝術形式有興趣,又要有一定程度的認識。選擇合作的藝術家之時,也是選擇藝術形式,應謹慎考慮。另外,和藝術家合作往往不止於一次演出,應該有長遠的計劃,分析將來的需要,培育藝術家成名,協助藝術家長遠發展。

Emmy亦談到藝術行政人員的另一個角色是為藝術家擔任政治游說的工作,向政府、議會及撥款團體說出藝術家的需要。因為藝術家自己解釋並不適合,但藝術行政人員以中介人的角色說話,更有說服力,而且他們了解藝術家的工作和認識社會的狀況。

有與會者向Emmy問及挪威有否藝術行政的訓練,她表示斯德哥爾摩有大學設有藝術行政的課程,但課程不多;而不同的藝術界別有工會或聯盟(union)支援行內的藝術行政人員。

挪威的藝術行政狀況

談及藝術行政,離不開資金來源的問題。挪威、瑞典、丹麥和芬蘭稱為北歐四國,Emmy指出,北歐四國的藝術政策雖稍有不同,但是均以資助藝術家、中小學、藝術學校、藝術團體及藝術場地為主。而在挪威出生的她集中講述挪威的情況。

挪威的公共藝術資金分為國家、地區和城鎮三個層面,由官方機構為政府資助藝術家、中小學、藝術學校、藝術團體及藝術場地。現時獲長期資助的只有挪威歌劇院和挪威當代舞團。另外,挪威政府在數年前增設基金,專門資助新晉藝術家,協助他們建立知名度,效果顯著。

挪威政府曾經承諾每年將國民生產總值的百分之一,增加到公共藝術資金當中。現時,每年的公共藝術資金大約是五億五千萬歐羅,折合約是五十一億港元。

除公共資金外,挪威亦有私人或商業贊助的資金,不過只屬少數。Emmy指出,商務部嘗試結合商業和藝術,不斷尋求方法讓藝術和商業掛鉤,互惠互利。她說,藝術家與商業機構合作,不獨是挪威,而是國際藝術界趨勢。

在問答環節當中,有與會者問及挪威政府會不會偏向資助某一門藝術。Emmy說挪威政府會透過多間撥款機構(如香港的香港藝術發展局)分配公共藝術基金,因為這些撥款機構各有不同理念,因此資金不會集中在某一門藝術。

同樣地,挪威以至北歐每年舉辦很多主題、形式、規模、理念不同的藝術節,包含不同的藝術家及藝術形式,可說是五花八門。相對而言,香港只有一個藝術節,只能兼顧幾種主流的藝術,藝術形式較為狹隘。

從Emmy Astbury的講述中,與會者了解到北歐的藝術資助模式和香港相約:公共資金由政府經官方撥款機構,資助藝術家、藝術學校及藝術團體;亦有少數的私人或商業贊助。而最大的差異,在於北歐四國有多間不同理念的撥款機構,又有不同形式的藝術節,造就豐富的藝術形式。當然,豐富藝術形式的背後,是龐大的公共藝術資金。

「北歐藝術行政在香港!?」座談會【活動剪影】

「北歐藝術行政在香港!?」座談會已經在2010年5月15日假葵青劇院黑盒劇場順利舉行,吸引了三十位本地的藝人、藝術行政人員及學生出席,認識北歐國家的藝術行政人員面對的處境,並且比較香港和北歐的異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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